A- A+

《政治》汽燃費改名公路養護費 電動車也要繳納!立院修法三讀了

時報新聞   2025/12/02 15:39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定將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未來電動車也將納入徵收範圍。徵收費率及分配辦法,將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另行訂定。

政府近年推動淨零碳排政策,針對電動車提供燃料稅及牌照稅緩徵優惠,但也規畫未來將開始向電動車徵收相關費用。因應現行以「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義徵收恐與實際用途不符,此次修法正式更名,以反映費用用於公路養護及安全管理的目的。

三讀條文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因應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需求,可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其中,使用燃料車輛的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的25%;非使用燃料車輛(包括電動車)之費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訂。相關徵收與分配方式,亦由交通部與財政部共同決定;涉及市區道路部分,則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處理。

現行台灣汽燃費依車輛排氣量與燃料種類計算,並由交通部公路局主管、每年7月統一向全國車主徵收。以燃料費率換算,汽油車每公升徵收約2.5元、柴油車每公升約1.5元;實際應繳燃料使用費則為費率乘以年度耗油量。根據過往級距試算資料,自用汽油小客車排氣量落在1801至2400cc之間者,去年燃料費為約6,180元/年,柴油車同級距則為約3,708元/年。若汽燃費欠繳累計達900元以上,立法院此次三讀修法也已明訂可裁罰機制,最高恐影響車輛異動與牌照換發。

而此次修法也針對道路挖掘與設施安全納入規範。未來管線機構或工程主辦機關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手孔蓋後,須確實回填並與路面齊平,抗滑值不得低於交通部訂定之基準;平整度以3公尺直規測量,高低差不可超過正負0.6公分。若未依限期改善,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訂,若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繳納費用,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繳納。欠款累計達900元以上者,可處3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而針對近年曾發生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責任險案例,此次三讀條文納入明確規範,要求所有客運業者均須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若未依規定投保,公路、市區及遊覽車客運業者可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計程車業者則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王柏文)

注目焦點

推薦排行

點閱排行

你的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