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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雷笛克光學決議114/12/3~115/2/2買回1,500張庫藏股,每股13~24元

財訊新聞   2025/12/02 15:49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2/0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40,777,08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2/03~115/02/0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00~2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04/10 ~ 114/06/09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

股數(股):1398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7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2/11/13 ~ 113/01/08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

股數(股):15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6.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有,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已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執行分批買回,惟未能執行完

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12月02日董事會通過於114年12月03日起至115年02月02日,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

1,500,000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3元至24元間,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

限時,將繼續買回本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雷笛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

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買回之庫藏股份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

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及本公司海內外直接及間接持股50%以上之子

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額,享有認購資格。員工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

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

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

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

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庫藏股轉讓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

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公司轉讓

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

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消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提報。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雷笛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12月2日第七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6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3.1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雷笛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唐德龍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雷笛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3元至每股24元,其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24元計最高為36,000仟元,依據該公司民國一一四年

第三季財務報告顯示,保留盈餘(扣除特別盈餘公積)加計股本溢價、已實現資本公積及扣除已決議

分配盈餘之金額,合計為740,777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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