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獎酬股票緩課稅 上限改千萬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20日朝野協商《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針對現行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稅上限自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並定2027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對於該條例中新創公司的定義,也由設立五年,增至設立八年,全案待立法院三讀通過。
根據現行《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總額內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經濟部次長何晉滄指出,由於國內經濟成長、台股節節高升,加上參考周邊國家相關規定,應該適度調高緩課稅上限,並經與財政部達成共識,建議提高至總額1,000萬元內的員工獎酬股票適用於緩課稅。該條文並定於2027年1月1日實施。
朝野協商亦通過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內容修正。其中,原條文定義新創公司為「設立未滿五年者」,立委提案建議,五年未考慮到部分研發週期長、或是初期尚未迎來成長期的新創公司,應參酌產業實際發展情形,將設立年限調整為八年,與國發會、國發基金一致,以擴大適用範圍並提升政策涵蓋效果,在經濟部和財政部同意下,朝野協商予以通過。
另外,針對條文中有限合夥投資新創門檻要件,原條文內容要求第三年實質投資新創達50%或達2億元;第四年實質投資新創達50%或達3億元;第五年實質投資新創達50%或達4億元。考慮到新創公司初期發展可能因風險配置及量能不足等因素,���以達成該門檻,因此下修為:第三年實質投資新創達10%;第四年實質投資新創達20%;第五年實質投資新創達30%;第六年實質投資新創達40%。
至於立委提案企業併購新創可享抵減,經濟部與財政部指出,相關條文旨為鼓勵企業內部研發,併購與其立法旨意不同。何晉滄補充說明,《中小微企業轉型發展條例》將會有相關研議。
除了第19條之1外,其他條文待《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經三讀通過之後,皆於總統府公布法案後實施。(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黃有容/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