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北市這3種勞工假爭議多 勞動局出手:違規最高罰30萬

【時報-台北電】勞動權益近年備受重視,其中又以性別平等假別糾紛較多。北市勞動局指出,近期接獲多起勞資爭議案件,多與育嬰假有關,有民眾投訴,當育嬰假結束返回職場,卻發現原職缺「不見了」,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相關案件多為雇主並未讓勞工「恢復原職」,若雇主未讓勞工恢復原職,依法最重可開罰30萬元,籲雇主正視勞動性平權益。
勞動局指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生理假、產假、安胎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這7種假別雇主不能拒絕員工申請,且不得因員工申請該等假別就視為缺勤,並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者為其他不利處分。
王秋冬表示,上述7種假中,又以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這3種假別是最常見的勞資爭議案件。有民眾向勞動局投訴表示,請完育嬰假返回職場後,卻發現本來的職缺不見了,無法恢復原職很懊惱。
王秋冬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這些假別不能打折,也不能以各種逾越法令的理由拒絕的,也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復職,更必須讓其重回原職位,否則雇主一旦違法,最重會被開罰30萬元,並且公布名單。
王秋冬強調,女性勞工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且全年累計不超過3天者,不需併入病假計算,也不需提出醫療證明或診斷書。若雇主因此將其視為曠職或扣薪,已屬違法行為。至於家庭照顧假,雇主雖可視個案情況請求員工提供相關證明,但只要勞工能提出足以證明其確有照顧需求的資料,雇主就應依法准假,不得無故拒絕。
王補充,現行法令對於「家庭成員」的定義未設限,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也包含在內;此外,與勞工同住一家的家屬,或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視為家屬」,也被視為家庭成員,不應以是否同住作為唯一判斷標準。(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徐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