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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立院修正能管法 能源大用戶應設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

時報新聞   2026/08/21 16:51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會今(21)天三讀通過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若未設置發電設備,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會5月1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8月5日初審通過。

三讀條文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圍,以因應新興能源管理需要;並明定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等用電資訊,將有助於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措施。

為強化能源自給能力,三讀條文明定,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若未按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設備符合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卻屆期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王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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