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交通》非道路公地亂停車 桃市府開鍘

時報新聞   2026/02/07 10:12

【時報-台北電】桃園市不屬道路的公有土地如橋下、公園等區域常被民眾當成免費停車場,部分停車格被人長期占用,但市府缺乏法源無法清運排除。桃園市為此訂定自治條例,占地7日可拖吊,首波針對國道2號桃園高架路段下開鍘,清運15輛機車,也還地方乾淨。

 廢棄車輛過去若在公有停車場或是道路,可由環保局依照「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或是交通局拖吊。但若放置在國道橋下或是公園的廢棄車輛,沒有法源依據可處理,為此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透過區政會議平台協調提案,由環保局及交通局訂出法源解套。

 經里長反映、議員楊朝偉提案,蘇俊賓說,去年啟動會勘,在相關局處和區公所充分討論後,決議由環保局制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交通局修訂「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將橋下空間納入廢車拖吊及公有停車場範圍,授權管理單位貼單警示,公告期滿未移置,局處就會派員拖吊清理。

 環保局表示,若車輛看起來長時間沒有使用,就會貼警示貼紙,7天內沒移置就會拖吊至環保局所屬拖吊場,並通知車主在30天內領回。環保局又說,5日是新法上路首波行動,到國道2號行經八德橋下拖吊15輛車,有車牌者會通知車主,另半數沒有車牌者,將循車身、引擎號碼尋找車主,若都沒領回或沒找到車主,30天後就會依廢棄物處理。

 提案的國民黨市議員楊朝偉說,國2橋下因為沒有收費,機車亂扔,一擺就是好幾年,該處62格停車格有大半被長期占用,想停車的民眾沒辦法停,大家都受不了。自治條例通過補足了長期制度缺口,有助於系統性改善公共區域遭長期占用的問題。

 八德在地大福里長呂學昌也指出,該處橋下空間長年堆置廢棄機車,居民反映多年卻無法處理,感謝市府改善。

 交通局補充,過去有車主會長期占用停車格,卻定期前往打理車輛,過去沒收費的停車場無法處理,修法後不管有沒有收費的停車場,這些外觀雖乾淨,但長期占用停車格的車輛閒置10天後就能貼單,再7天後可拖吊。(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賴佑維/桃園報導)

注目焦點

推薦排行

點閱排行

你的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