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自營商》持股逾5%須申報 5/10施行

時報新聞   2024/05/07 07:59

【時報-台北電】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條文修正,大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從10%調降至5%,本周五(5月10日)起施行;臺灣證券交易所統計,適用申報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過5%股東高達一千餘人,提醒申報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5月20日前)申報。

 另有排外條款,政府管理的退休及保險基金相關業者(如勞動基金等政府基金),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取得股份超過5%以上,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定期申報及公告,並簡化應行申報事項。

 證交所說明,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至5%申報,須申報書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PDF檔)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交所指出,取得人於今年5月10日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持股超過5%而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應於施行日起10日內、5月20日前,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至於在新制實施日(5月10日)後,才取得持股超過5%者,則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

 證交所表示,因適用申報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過5%股東高達一千餘人,提醒取得人應視其股票持有時點及持股變動情形,參考以下5種態樣辦理初次取得申報及公告:一、公發前即取得持股超過5%、未超過10%,之後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或公發前取得10%,曾降至10%以下,之後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此兩種情況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可不須申報。

 二、公發前即取得持股超過5%、未超過10%,公發後降至5%以下,其後再增加超過5%惟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實施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三、5月10日之前,「曾」依證交法第43條第1項負有申報及公告義務者(即公發後持股低於或等於10%,之後又再取得超過10%,或有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喪失原始大量持股股東資格,仍應公告申報。如持股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四、公發後才取得持股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施行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五、新制實施日後才取得持股超過5%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呂淑美/台北報導)

注目焦點

推薦排行

點閱排行

你的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