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巨鎧精密-創(2254)決議5/7起至7/6買回500張庫藏股,每股40.95~99.38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86,556,85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5/07~114/07/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95~99.38,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4年05月06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權利內容及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
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
資格。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考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並呈報董事
會核定之。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轉讓之
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
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及費用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其他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
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改時亦同。
第十二條:有關法令之補充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修訂日期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114年05月06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福邦證券認為巨鎧預計買回其普通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
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並無重大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