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聚鼎(6224)決議5/12起至7/8買回2,000張庫藏股,每股區間35~60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474,843,41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5/12~114/07/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5.00~6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3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14年5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預定於114年5月12日至114年7月8日,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
司普通股2,000仟股,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35元至60元,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1條:(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2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
同。
第3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4條:(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仍在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5
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5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
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
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6條:(轉讓之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款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7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分為
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
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8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9條:(其他事項)
1.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實際買回股份之末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
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2.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與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10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4年5月9日第十屆第十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過,自114年5月12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3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
之4.31%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均已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尚符合規定,並依其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資
產總額及股權淨值下降外,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
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