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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麗升能源(8087)決議10/23-12/22買回庫藏股800張,每股區間28-48元

財訊新聞   2025/10/22 08:0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0/2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14,985,90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0/23~114/12/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8.00~4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董事會114年10月21日第十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買回本公司800,000股普通股股份轉

讓予員工案。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

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 四 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轉讓審核程序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受讓人之資格,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轉讓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

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第 五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職稱、服務年資、薪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

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

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並依據以下審

核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非本公司經理人: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 六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取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 八 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 其他有關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自股票交付日起一年不得轉

讓,

且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 十 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

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麗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10月21日第十屆第十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8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0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7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麗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

數量及買回價格除對公司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

尚無產生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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